文 号: 甬政办发〔2006〕265号 主题词: 城乡建设 机构 职责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东部行政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市东部行政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部分市级机关综合办公楼工程与东部行政区其他功能建筑及其配套工程,是主要由政府直接投资、以社会与经济管理为主要功能的公共建设项目。为保证工程顺利建设、圆满完成,需要实施机构、相关部门与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努力。现将市东部行政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东部行政区建设指挥部
市东部行政区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区域内(主要是北区)行政功能性项目(包括配套、附属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同时也是区域内相关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规划部门组织征集和评选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主要建筑物的建筑方案;组织北区各建筑物和其他相关建筑物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招标;参与中区、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定;参与中区、南区各行政性建筑物及其配套建筑物面积标准和建筑与装修标准的控制;
(二)组织建设北区行政功能性建筑及其配套建筑和其他相关行政功能性建筑,负责相应的建设前期工作;参与、配合做好建设用地的征收、拆迁工作;
(三)负责市级部门及区域内业主相关业务工作的衔接、协调;
(四)负责按市政府决定的方案筹措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部分市级机构综合办公楼及其配套建筑物的建设投资;组织资金运作;
(五)牵头组建以通过存量资产市场运作为东部行政区筹措建设资金为主要职能的投资有限公司;并全面履行对公司的资产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
(六)管理好相关队伍,制定落实保廉措施,做好保廉工作;
(七)完成领导小组指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市东部新城指挥部
对包括东部行政区在内的东部新城开发建设履行政府职能的管理、协调机构与服务机构,同时也是东部行政区建设参与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东部行政区建设与周边区域开发的协调工作;
(二)协调落实有关项目建设用地的征收拆迁工作;
(三)统筹落实大区域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电话、互联网、有线电视、公交、邮路等配套设施和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落实北、中区管、线接入点;
(四)负责按计划完成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区域内及周边道路、河道、公园及配套景观建筑的建设工作。
三、市机关事务局
(一)出面申报东部行政区建设指挥部组建方案;协助组建东部行政区建设指挥部机构,并受市政府委托管理东部行政区建设指挥部有关事务;负责指挥部录用、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
(二)参与投资有限公司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全程深度参与主要行政性功能建筑物及其配套建筑物与设施的建设工作;
(四)负责做好建成后集约管理机制的设计、组织实施和财务评估。
四、市发改委
(一)及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二)把行政区建设项目列入并实施重点工程管理;
(三)强化项目投资管理;指导造价管理;
(四)为主控制行政区内由使用单位自行建设的行政性建筑物及其配套建筑物面积标准和建筑与装修标准。
五、市规划局
(一)会同市东部行政区建设指挥部组织征集和评选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主要建筑物的建筑方案;参与后续设计质量把关;负责做好中、南区详细规划与北区的衔接工作;
(二)及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做好规划指导、服务工作;
(三)落实行政区内征地所需10%村民留用地的选址。
六、市国土资源局
(一)在相关部门(机构)配合下,选择适当形式全力争取按建设进度需要办妥建设用地的申报、审批手续;
(二)负责做好行政区内有关项目建设用地的征收拆迁工作;
(三)负责与行政区内建设用地同步落实并及时妥协村民留用地相关手续;
(四)做好集约用地管理、指导工作。
七、市环保局
(一)及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二)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和区域环境评估的指导工作;
(三)做好提高区域环境质量的指导、服务工作。
八、市财政局
(一)强化项目投资的财务监督管理,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二)及时办理存量资产投入投资有限公司的行政许可;参与公司管理委员会工作;
(三)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定,及时拨付和调度资金;
(四)参与专项监察工作。
九、市国资委
指导投资有限公司的组建;参与公司管理委员会工作。
十、市建委
及时办理北区城建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手续。
十一、市城管局
(一)及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二)提前介入城市管理相关事项。
十二、市监察局
(一)组织开展对东部行政区建设项目的专项监察;
(二)指导保廉、反腐工作;
(三)受理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和查处有关违纪问题。
十三、市审计局
(一)组建审计组进驻现场,实施全程跟踪审计;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二)指导并参与造价管理;
(三)参与专项监察工作。
十四、江东区政府
(一)负责落实行政区内有关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二)配合落实行政区内征地所需10%村民留用地;
(三)配合东部行政区建设指挥部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