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省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 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全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各地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本部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七条 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制度。应当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扩大绩效跟踪和评价范围。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第十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由财政部门制订完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目录范围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对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规定的调整程序办理,不得有倾向性、歧视性,不得限制供应商竞争,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采购管理交易信息平台,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立政府采购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控制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等名义变相旅游,严禁重复性考察,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在住宿费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五条 差旅人员的旅差费由本人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住宿、交通、就餐等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规定标准执行,由差旅人员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并按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和因事定人的原则,实行规模总量、部门分类、个人限次、经费限额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出国前后次间隔和出国时间地点等规定,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跨部门、跨地区团组。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把因公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出访任务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不得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出国任务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出国任务。
第十七条 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不得组织或参加无实质内容的国际会议、赴外培训等活动。
第十八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财政部门应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九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和用车等。出国团组和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借机变相公款旅游。出国期间,不得与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和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依公函进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安排接待的,应形成情况记录报批单,按程序报批后方能实施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接待经费支出预算总额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工作餐制度,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菜肴。严禁提供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省内的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同城一律不接待。
第二十二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优先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等一起作为财务报销的必要凭证,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或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严禁收受礼品、土特产和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社会化改革,积极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和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禁止超标准装修、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深化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
第二十七条 确需保留使用的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实行车辆编制管理和配备标准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长期租赁方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
第二十八条 保留使用的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或里程更新,超出规定年限或里程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优先选用国产汽车、新能源汽车,按规定淘汰黄标车。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条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一条 严格公共交通经费使用范围。对年度公共交通经费使用明细和公务繁忙人员专项补助金额,以及保留公车的管理使用和费用支出情况,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车改纪律,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反规定停放公务用车,严禁向下属企事业单位、管理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借用交通工具、驾驶员和报销车辆费用。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内容重复、主题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坚决合并,能通过发文件、现场协调等方式部署的工作不安排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严格落实会议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全市性会议,一律不得召开。由市直部门承办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需经市分管联系领导同意。除上级机关要求外,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承办全国、全省性和区域性的会议。
第三十五条 严格落实会议分类管理要求。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得在五星级酒店(宾馆)召开,各单位内部会议,原则上在机关会议中心或内部会议室召开,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制度。部门举办会议、活动,不得直接向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方案或发函、致信邀请。
第三十六条 严格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七条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同城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会场布置简洁实用,工作会议不摆放花草,不制作实物背景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安排宴请,自助餐或工作餐也要严格控制菜肴数量,严格执行用餐标准等规定。会议期间,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考察、参观等,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与会议无关的物品及纪念品、礼品等。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年度培训计划应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备案。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公款宴请、公款旅游、考察参观等。
第三十九条 从严控制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经上级党委、政府批准。应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属单位、企业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举办活动所需设备应由举办单位通过内部调剂或租赁方式解决,确需按资产配置标准配备的,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收回,并登记入账,妥善保管使用。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外,不得举办全市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审批。坚决终止违反规定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停建并没收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的办公用房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进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建设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凡是超过规定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搬迁、调整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七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不得以正常维修名义进行豪华装修。
第四十八条 严禁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新建办公楼变相用作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禁擅自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用途,未经批准改变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因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五十一条 对公共机构的能源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鼓励党政机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落实政府采购国家节能产品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不得采购已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五十二条 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或规定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加强对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的集中回收和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十三条 统筹推进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四条 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应当结合各类文明创建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五十五条 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和机关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应把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列入干部年度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建立本地本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责任制度,明确工作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应结合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和年度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将本地区、本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作专门报告。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七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有关情况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市委巡视机构应将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入巡视监督。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监督检查结果。审计部门负责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应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对社会公开。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的日程安排、经费使用等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六十一条 推动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主要领导责任实行问责。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和 《 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 等规定,依情节轻重,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和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一律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必须退赔。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因问责被免职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按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管理制度。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中央、省有明确规定,而本规定没有明确的,按中央、省规定执行。原下发的相关文件中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按本规定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