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9〕240号)
市级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19〕7号),决定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进行全面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单位范围
2019年2月28日前经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各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清查资产范围
本次清查的资产范围是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土地和房屋。包括实际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本单位所有的房地产(含账外)。涵盖办公用房(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业务用房和其他用房(住宅用房、商业用房)等。对本单位实际使用,但法律上明确不归本单位所有的资产应单独说明情况。
对政府财政出资由国有企业持有的国有资产,纳入国资委管理的报业集团、广电集团等事业单位持有的国有资产,按照国资委相关规定执行。以上不列入本次清查范围。
三、清查基准日
本次房地产清查的基准日为2019年2月28日
四、清查工作步骤和内容
本次房地产清查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清查主体阶段、清查结果报送阶段。
(一)准备阶段工作
各部门应当组织本级和所属单位,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抽调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清查小组,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可视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开展清查工作。
(二)清查主体阶段工作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全面清查。清查内容(详见附件1):
1、土地情况: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所有土地(指净地,即无建筑物及构筑物土地),包括租借入和出租出借土地。
2、房屋情况: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所有房屋,分为本单位房屋、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房屋二大类。
3、资产管理基础工作情况:反映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配备、资产管理部门设置,以及单位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情况。
4、对清查结果,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三)清查结果报送
清查结果报送内容主要包括:清查报表、清查报告和清查审计报告(详见附件1、附件2)。
五、报送时间
各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请于2019年5月20日前将本部门汇总的清查报表(含电子文档,包括下属单位)、各单位清查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和清查审计报告报送市房地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9号市财政局18楼)。
六、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房地产清查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房地产清查工作顺利完成。
1、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领导带头,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牵头部门,建立资产、财务、纪检等相关部门人员小组,落实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房地产清理工作负总责。
2、精心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发动和部署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的清查工作计划,学习掌握相关业务和政策。积极实施,对本单位土地和房屋进行全面仔细清查,正确掌握本单位房地产数量和使用等情况。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落实相关安全保密要求。凡单位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必须按涉密要求办理。
3、完善管理制度。针对房地产清查中暴露出来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方面问题,要依据相关会计和财务制度,以及政策法规等及时纠正,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补充调整账卡信息,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监督。
附件: 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内容和报送材料
2、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报表
3、国有产权登记取得方式、申请材料及登记费用
联系人: 市财政局 蔡萍 8718839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陈林 89284978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沈涛 89292333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4月4日
附件1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内容和报送材料
一、清查内容
(一)土地情况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所有土地(指净地,含租借入和出租出借)。(附表1)
按权属情况:包括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能够证明土地权属的材料确认为本单位所有的土地;向外租(借)入的土地。
按使用情况:包括自用、出租出借、空置闲置的土地;向外租借入的土地。
按与财政资产信息系统核对情况:包括单位自有土地已录入财政管理资产信息系统资产卡片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未录入卡片登记。
2.本单位有租借入土地的应详细反映租借入土地来源等情况。(附表1-1)
3.有出租出借土地情况的反映出租出借土地具体情况。(附表1-2)
4.没有取得土地权证的应反映未取得的详细原因。(附表3)
(二)房屋情况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所有房屋,分为本单位房屋、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房屋二类。(附表2)
按权属情况:本单位房屋包括在固定资产核算的房屋、已投入使用在在建工程未转固的房屋和本次盘盈的房屋;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包括使用机关事务局房屋、使用机关事务局以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向企业和社会租借入房屋、权属不清房屋。
按房屋性质情况包括:办公用房(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住宅用房、商业用房等)。
按使用情况包括:自用房屋;出租(借)房屋;空置闲置的房屋;其他房屋。
按与财政管理资产信息系统核对情况包括:已录入财政资产信息系统卡片登记的房屋和未录入卡片登记的房屋。
本单位有租(借)入房屋的应详细反映租借入房屋来源等情况。(附表2-1)
3、本单位有房屋出租出借的应详细反映出租出借情况。(附表2-2)
4、本单位房屋使用情况中为其他的,还需详细说明其他使用情况。(附表2-3)
5、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应详细反映。(附表2-4)
6、没有取得房屋权证的情况应反映未取得的详细原因。(附表3)
(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情况
反映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配备、资产管理部门设置,以及单位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情况。(附表4)
(四)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
二、报送材料
各单位在清查主体工作完成后应填列报送:清查报表、清查报告和清查审计报告。
(一)清查报表:
附表1 《土地情况表》
附表1-1 《土地租(借)入情况表》
附表1-2 《土地出租出借情况表》
附表2 《房屋情况表》
附表2-1 《房屋租借入情况表》
附表2-2 《房屋出租出借情况表》
附表2-3 《房屋其他使用情况表》
附表2-4 《办公用房情况表》
附表3 《国有产权登记清查清册(土地、房屋)》
附表4 《资产管理基础情况表》
(二)清查报告
房地产清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本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人员情况,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机构设置情况,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等;
2、房地产清查工作概况;
3、依法应归属本单位的房地产情况:
(1)纳入会计核算情况,包括纳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核算的房地产,对账外房地产情况要作详细说明;
(2)房地产权证情况,各单位应对房地产权证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对未能做出产权的房地产要进行详细说明,并分析原因,找出关键点,提出办证思路;
(3)房地产使用情况,包括出租、出借、闲置、自用和其他等情况;
(4)本单位实际使用但在法律上明确不归本单位所有的资产使用情况,如使用机关事务局调配房地产、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国企的房地产、向市场租入的房地产、权属不清的房地产等。对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要详细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措施。
(5)其他情况。本单位房地产台账登记、财务处理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卡片登记核对情况。
(三)清查审计报告
清查审计报告应披露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清查报表、清查报告的审计情况;
2、对本单位资产管理基础工作的审计情况,包括资产管理人员及机构设置、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
3、对本单位清查结果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卡片登记情况核对的审计情况。
土地情况表
填报部门: | |||||||||||||
分类管理情况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权属情况 | 使用情况 | 财政信息系统资产卡片登记情况 | ||||||||
权属人 | 土地地址 | 取得方式 | 土地面积 | 土地证号 | 账面价值 | 自用面积 | 出租出借面积 | 闲置面积 | 借入面积 | ||||
一、本单位土地小计 | |||||||||||||
(一)已入账土地 | |||||||||||||
(二)盘盈土地 | |||||||||||||
二、使用其他单位土地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租借入土地 | — | — | — | — | — | — | — | — | |||||
(二)权属不清土地 | |||||||||||||
注: 1、本表面积指建筑面积,面积单位:平方米,金额单位:元。
2、单位名称:填列单位全称。
3、单位性质:行政机关填“1”、参公事业单位填“2”、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填“3”、部分补助事业单位填“4”、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填“5”。
4、权属人:按实际情况填列,无产权证的填“0”。
5、取得方式:划拨填“1”,出让填“2”。
6、土地证号:按实际情况填列。无土地证的填“0”,并同时填报附表3《国有产权登记清查清册(土地、房屋)》。
7、财政资产信息系统资产卡片登记情况:已登记录入填“1”,未登记录入填“0”。
8、有土地出租出借情况的应同时填报附表1-1《土地出租出借情况表》 。
表1-1:
土地租(借)入情况表
填报部门: | ||||||||||
序号 | 租(借)用人名称 | 出租(借)人名称 | 土地情况 | 现行有效合同租(借)用情况 | 备注 | |||||
土地地址 | 租(借)入土地面积(㎡) | 用途 | 批准部门 | 合同年租金 (元) | 租赁开始时间 | 租赁结束时间 | ||||
1 | ||||||||||
2 | ||||||||||
3 | ||||||||||
4 | ||||||||||
5 |
填表说明:
1、“租(借)用人名称”和“出租(借)人名称”以租用合同为准。
2、“租(借)入建筑面积”以租借合同约定为准;未订立租借合同的,应在备注栏中详细阐明租(借)入的相关情况。
3、“批准部门”填写同意租(借)用申请的最高上级部门。
4、“租赁开始时间”和“租赁结束时间”的格式统一为XXXX年XX月XX日。
5、备注栏中填写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土地出租出借情况表
填报部门: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出租出借情况 | 出租出借到清查基准日是否满2年 | 备注 | |||||||||
出租出借土地地址 | 出租出借土地面积 | 出租出借土地性质 | 承租(借)方 | 现行有效合同出租(借)期限 | 本期实收出租出借收益 | 本期上缴财政收益 | 财政审批情况 | 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情况 | ||||||
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
1 | ||||||||||||||
2 | ||||||||||||||
3 | ||||||||||||||
4 |
注: 1、本表土地面积单位:平方米,金额单位:元。
2、出租出借土地性质:划拨填“1”,出让填“2”。
3、审批情况:经财政部门审批填“1”、未经审批填“0”。
4、到清查基准日是否满2年:是填“1”、否填“0”。
5、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情况:是填“1”、否填“0”。
表2:
房屋情况表
注: 1、本表面积指建筑面积,面积单位:平方米,金额单位:元。
2、房屋取得方式:填列“购入”、“建造”、“租用”、“借用”等。
3、房屋使用情况面积小计和房屋性质情况面积小计应分别等于权属情况中房屋面积。
4、财政资产信息系统卡片登记情况:已登记录入填“1”,未登记录入填“0”。
5、使用情况中其他包括:已拆迁还未安置、财政已批复处置但尚未结束的房屋、已有市政府或财政文件批复准备置换的房屋等。
6、本单位使用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借入房产、使用国企的房产、使用向市场租借入房产,包括权属不清的,应同时填列附表2-1《房屋租借(入)情况表》。
7、使用情况为出租出借的,应同时填列附表2-2《房屋出租出借情况表》。
8、使用情况为“其他”的,应同时填列附表2-3《房屋其他使用情况表》。
9、房屋性质为“办公用房”的,应同时填列附表2-4《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表》。
10、房屋证或土地证不齐全的,应同时填列附表3《国有产权登记清查清册(土地、房屋)》。
表2-1:
房屋租(借)入情况表
填报部门: | ||||||||||
序号 | 租(借)用人名称 | 出租(借)人名称 | 房产情况 | 现行有效合同租(借)用情况 | 备注 | |||||
房产地址 | 租(借)入 建筑面积(㎡) | 用途 | 批准部门 | 合同年租金(元) | 租赁开始时间 | 租赁结束时间 | ||||
1 | ||||||||||
2 | ||||||||||
3 | ||||||||||
4 | ||||||||||
5 |
填表说明: 1、“租(借)用人名称”和“出租(借)人名称”以租用合同为准
2、“租(借)入建筑面积”以租借合同约定为准;未订立租借合同的,应在备注栏中详细阐明租(借)入的相关情况
3、“批准部门”填写同意租(借)用申请的最高上级部门
4、“租赁开始时间”和“租赁结束时间”的格式统一为XXXX年XX月XX日
5、备注栏中填写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房屋出租出借情况表
填报部门: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出租出借情况 | 出租出借到清查基准日是否满2年 | 备注 | |||||||||
出租出借房屋地址 | 出租出借建筑面积 | 出租出借房屋性质 | 承租(借)方 | 现行有效合同出租(借)期限 | 本期实收出租(借)收益 | 本期上缴财政收益 | 财政审批情况 | 进公共资源平台交易情况 | ||||||
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
1 | ||||||||||||||
2 | ||||||||||||||
3 | ||||||||||||||
4 |
注: 1、本表面积指建筑面积,面积单位:平方米,金额单位:元。
2、到清查基准日是否满2年:是填“1”、否填“0”。
3、出租出借房屋性质:办公用房填列“1”、业务用房“2”、住宅用房“3”、商业用房“4”、其他用房“5”。
4、财政审批情况:经财政审批填“1”、未经审批填“0”。
5、进公共资源平台交易情况:是填“1”、否填“0”。
房屋其他使用情况表
填报部门: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房屋地址 | 建筑面积 | 账面价值 | 房屋性质 | 其他使用情况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注: 1、本表面积指建筑面积,面积单位:平方米,金额单位:元。
2、本表是附表2《房屋情况表》使用情况栏中“其他”有数据的单位填列。
3、房屋性质填列:办公用房“1”、业务用房“2”、住宅用房“3”、商业用房“4”、其他用房“5”。
4、其他使用情况说明填列:已拆迁还未安置、财政已批复处置但尚未结束的房屋、已有市政府或财政文件批复准备置换等情况。
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表
填报部门: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办公地点 | 办公用房 | 业务用房 | 备注 | |||
基本办公用房 | 附属用房 | 使用面积(㎡) | 设置依据 | |||||
使用面积(㎡) | 使用面积(㎡) | 主要用途 | ||||||
1 | ||||||||
2 | ||||||||
3 | ||||||||
4 | ||||||||
5 |
填表说明: 1、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使用的房产无需填报。
2、本套表格由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填报,下属单位办公房使用情况分行填报,如下属单位与机关合署办公的,则统一在机关中填报,并在备注中注明合署办公单位。
3、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面积的总量按类别分别填入基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附属用房,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业务用房包括教育用房、科研用房、卫生用房、文体用房和刑侦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或停车位、警卫用房和人防设施等。
4、业务用房中的“设置依据”主要填写行业标准名称、立项文件等。
5、使用面积力求相对准确,可自行组织测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测绘。
6、备注栏中填写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国有产权登记清查清册
填报部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资产坐落 | 不动产(两证合一) | 房屋权证 | 土地权证 | 未办证原因(缺少材料) | 涉及部门 | |||||||
权证号码 | 权利人 | 有无权证 | 权证号码 | 房屋所有权人 | 取得方式 | 有无权证 | 权证号码 | 土地使用权人 | 使用权类型(划拨/出让) | |||||
一、土地类 | ||||||||||||||
二、房屋类 | ||||||||||||||
填表说明: 1.请按后面的顺序填表:①有不动产权证;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③有房产证、无土地证;④无房产证、有土地证;⑤房产证、土地证均无。
2.产权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情形:①单位自建(含联建);②购买取得(含商品房、二手房);③房改房收购;④机构改革、撤并资产划转;⑤产权置换;⑥拆迁安置;⑦其他取得方式。
资产管理基础工作情况表
填报部门: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 | 资产管理人员数量 | 是否建立资产管理书面制度 | |
专职人员数量 | 兼职人员数量 | ||||
本套报表填报人员: 填报人员办公电话: 填报人员手机号码:
附件3
国有产权登记取得方式、申请材料及登记费用
一、单位自建房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委托办理的,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 原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可不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本首次登记应当一并办理,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
5. 土地使用权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原件);
6. 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复印件)(附规划控制文本,如有补充合同,需一并提供);
7.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8.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图(若项目取得规划单体验收的时间在当地执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以前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
9.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2001年1月1日后竣工的项目需要提交此项资料,2001年1月1日之前竣工项目需要提交“质量等级证书”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原件);
10. 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坐落证明(原件);
11.有地下工程的,需提交人防区域划分图(原件);
12.有地下车位配置的工程,需提交交警部门关于地下车位的布局图(原件)。
(二)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车位—80元/件(非停车场项目)。
2.工本费: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有,申请分别持证的,第二本证开始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二、购买取得(含商品房、二手房)
A 商品房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委托办理的,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完税凭证(原件);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 在没有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
7.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8. 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9. 若合同与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坐落不一致的,需提交地址对照表或交付书(原件);
10. 申请政府征收契税减免所需材料: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车位—80元/件(非停车场项目)。
2.工本费: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有,申请分别持证的,第二本证开始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B 二手房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委托办理的,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完税凭证(原件);
5. 在面积、结构、用途等不确定的情况下,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
6.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件);
7. 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等缴纳证明(原件)
8. 出让方属于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交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国资部门授权的上级单位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或财政局等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
9. 土地增值税按实征收所需资料:原购房发票(复印件1份);
10. 申请政府征收契税减免所需资料: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 增值税减免材料:原为调产安置的,征收调产安置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1份)。
(二)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车位——80元/件(非停车场项目)。
2.工本费: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有,申请分别持证的,第二本证开始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三、房改房收购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委托办理的,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 完税凭证(原件);
5. 在面积、结构、用途等不确定的情况下,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
6. 宁波市区房改住房收购审批表(原件)
7. 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等缴纳证明(原件)
(二)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工本费: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有,申请分别持证的,第二本证开始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四、机构改革、撤并资产划转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委托办理的,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完税凭证(原件);
5. 在面积、结构、用途等不确定的情况下,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
6. 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等缴纳证明;(原件)
7.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机构改制、撤并资产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
8. 处置资产的明细表;(原件)
9. 经备案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10. 缴纳契税相关材料。(因可能涉及变更和转移,契税资料无法明确,需要根据实际业务才可确定)
(二)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车位—80元/件(非停车场项目)。
2.工本费: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有,申请分别持证的,第二本证开始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五、产权置换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委托办理的,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完税凭证(原件);
5. 在面积、结构、用途等不确定的情况下,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
6.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相关材料(如产权置换协议等)(原件);需备案的,提交房产部门交易备案资料,如经备案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7. 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等缴纳证明(原件)
8.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国资部门授权的上级单位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或财政局等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原件)。
(二)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车位—80元/件(非停车场项目)。
2.工本费: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有,申请分别持证的,第二本证开始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六、征收调产(拆迁安置)
(一)申请材料
1、征收(拆迁)安置协议、结算单、收据;
2、①属原城市房屋拆迁:提供加盖拆迁单位核对章的原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若有资金分套的情况,另需核算单、资金分套表、资金调剂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若有公、私混合拆迁安置的情况,另需提供部分公房面积出售审批表、部分公房面积买卖契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属原集体土地拆迁:提供建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政府征收契税减免所需资料: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车位—80元/件(非停车场项目)。
2.工本费: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有,申请分别持证的,第二本证开始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注:复印件需要核对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