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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0-07-06 11:10 点击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明电〔201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8〕11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清查,摸清家底。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对房地产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准确掌握资产数量和资产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完善权证,做实资产。切实抓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以及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本部门、权证不全不顺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做到权属清晰,账实相符。

(三)集约使用,提高效能。推进各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加大跨部门跨系统统筹调剂力度,避免国有资产闲置浪费。

(四)盘活存量,增加财力。对各类低效使用房产土地合理调剂,优化整合,不适合行政事业单位履职保障要求的闲置房地产,严格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统一处置,该归并于经营资产的,充实到国有经营资本;该拍卖的,统一拍卖。

二、主要内容

(一)清查准备

1.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权证管理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权证业务学习辅导。

2.各单位成立清查整顿工作小组,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3.资产清查以本通知下发之日的首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方法

1.本次清查的范围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房屋和土地,涵盖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其他用房(住宅用房、商业用房等)。政府财政出资由国有企业持有的国有资产,纳入国资委管理的报业集团、广电集团等事业单位持有的国有资产,不列入本次清查范围。

2.清查完成后,各单位应当编制房地产清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本单位基本情况;

(2)房地产清查概况;

(3)依法应归属本单位的房地产情况;

(4)本单位实际使用但在法律上明确不归本单位所有的资产使用情况;

(5)其他情况。

3.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将清查结果和专项审计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盘盈的资产按《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纳入本单位会计账务核算。盘亏的资产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已完工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资产权属关系难以明确的,暂按国有资产管理;权属关系存在纠纷的,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明确资产权属。

(三)权证管理

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权证不全不顺的房地产要明确权属关系。初始登记资料不全但可以补充完善的,要抓紧完善并尽快办理权属登记:因资料无法完善、经费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确认权属关系的,要提出完善权属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统筹调配

1.要严格按《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8〕115号)和《宁波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180号)等文件要求,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凡超过核定总量的,必须坚决腾退,腾退的办公用房,尽量做到成片成层。

2.各部门要按照“集中办公、集约使用”的原则,对本系统闲置、出租出借(除用于便民服务配套的房地产外)、低效使用或整改腾退的房地产提出统筹使用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特殊用途(安全保密、涉外、宗教、监狱等)的房地产,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列入本次统筹使用范围,但处于闲置状态的除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的房地产改变原有用途的,纳入统筹调配范围。

3.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自行负责清理腾空,纳入统筹调配范围。参照国家公有住宅或其他政策允许使用公有住宅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清查基准日止,已连续出租出借2年(含2年)以上给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和商业用房,纳入统筹调配范围。列入拆迁范围的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原则上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确需选择实物安置的报市财政局核准后实施。

4.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对统筹调配后仍有闲余的房地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收回,纳入统筹调配范围,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调配。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由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避免国有资产闲置浪费。

(五)分类处置

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统筹调配方案,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防止房地产闲置浪费,提高使用效率。对统筹调配后仍有闲余的房地产,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出具体盘活和处置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六)时间要求

各单位房地产清查报告和清查报表于2019年5月底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蔡洋;联系电话:87188392,89181076。

权证完善工作,原则上要求2019年8月底前完成;情况复杂需要协调的,于2019年6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由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措施并协调落实。

各部门和市机关事务局于2019年8月底前将拟定的房地产统筹调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于2019年10月底前提出房地产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的配套政策、规定,协调解决房地产清查整顿过程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批准房地产统筹整合和处置方案。各单位要依法积极推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

(二)严格遵守纪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对清查、统筹、盘活和处置等工作负总责,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数据;积极补充完善权证,不得敷衍应付,走过场;对权属不清资产要先报后查追溯源头,不得新官不理旧账,不得相互推诿;在资产统筹调配和处置过程中,不得拖延阻扰,确保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不打折扣。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除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事项外,各单位房地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和处置事项一律冻结。要严守国有资产管理财经纪律,对未按规定办理的房地产出租、出借和处置等事项,要依法依规妥善纠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的监督执纪。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清查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工作履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依纪问责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附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31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陈仲朝

副组长:      顾立群    市政府

张文杰    市财政局

成  员:      胡  奎    市发改委

苏丹旦    市财政局

王丽萍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陈寿旦    市住建局

励永惠    市审计局

汤思敏    市人防办

郑一平    市综合执法局

何  平    市机关事务局

傅松良    市消防救援支队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苏丹旦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设清查统筹调配小组、权证管理小组、综合小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抽派专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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