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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办公用房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0-07-06 11:20 点击率:

关于开展办公用房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甬机事发〔2016〕72号)

 

市直各单位,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近期,省委决定在全省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下步将对各地各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请各单位对照甬党办〔2014〕111号文件精神,结合近三年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进展情况,按照“抓常、抓细、抓长”的工作要求,于12月10日前对本部门本系统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及时纠正超标使用、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的情况。

此次省委部署“回头看”时间紧、要求高、追责严,请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抓好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为方便各单位自查,我局拟制了《办公用房清理整改问题对照清单》(见附件),请各单位逐条对照清单查找问题、纠正问题。

 

附件:办公用房清理整改问题对照清单

 

 

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11月23日

附件

办公用房清理整改问题对照清单

 

一、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总量超标

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级人员办公室和服务用房总量不能超过(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标准。

二、办公室配置超标

各职级人员配置的办公室实际面积不能超过各职级人员面积标准之和。以下几种情况应逐项对照检查:

1、办公室分隔后,分隔出的面积仍与其办公室同一个门出入,该部分面积应计入办公室面积。

2、办公室内配置的卫生间、休息房、会客室等配套用房,应计入办公室面积。

3、以活动橱柜作分隔,且只有一个门出入的办公室,分隔出来的面积均应计入办公室面积。

4、两间房间均有外开门,但两间之间仍有通道或门可以互通的,两间房间应合并计入办公室面积。

5、仅拆除门锁仍保留门扇的,外门与内门之间区域不应当作公共区域,应计入其办公室面积。

6、房间之间有实体墙分隔,在实体墙上再做固定橱柜,其橱柜所占面积应计入办公室面积。

7、房间内多摆放办公桌而实际无人办公的,该房间按实有办公人数测算面积标准。

8、办公室测量应尽量准确,实测面积与上报面积不一致的,应及时调整上报。

9、办公室略微超标(10%以内)且本部门确无合适房源调剂的,应及时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备。

10、一名干部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两处办公的,应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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