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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职责清单(试行)
来源: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0-08-27 11:29 点击率: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与其它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保证当事人合法诉求及时得到解决,根据《浙江省关于加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指导意见》和《2020年度宁波市直有关单位信访工作考核办法》,形成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职责清单。

一、行政仲裁类投诉请求

(一)人事争议

1、具体内容:局机关、局属单位干部职工,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考核结果、处分等决定不服。

2、法定途径:申请复核、提出申述。

3、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

(二)劳动关系争议

1、具体内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

二、检举控告类投诉请求

1、具体内容:检举投诉局机关、局属单位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行政监察举报、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信访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