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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周转住房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1-09-14 15:03 点击率: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周转住房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机事发〔2021〕18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会议专题会议纪要〔2020〕19号精神,为规范市级机关周转住房使用管理,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市级机关周转住房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9月10日

 

 

 

 

 

宁波市市级机关周转住房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机关周转住房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周转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正局长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周转住房管理。

第三条    周转住房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周转住房归口管理,统筹规划调剂、审查申请对象入住资格、开具周转住房安排联系单、监督日常使用;市级各单位协助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部门申请使用周转住房人员的资格审查、周转住房腾退等工作;周转住房运行保障单位负责指定的周转住房统一运营管理,包括装修改造、设施配备、住房安排和腾退、租金收取、日常维护等。

第五条    周转住房筹集的方式:

(一)既有房屋改造;

(二)市级机关腾空的住宅;

(三)依据有关政策,由相关单位提供;

(四)其他方式。

第六条    周转住房主要用于家庭在宁波市五区(“五区”指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交通极其不便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可酌情考虑)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军队公寓住房视作公有住房)的正局长级及以下干部职工等因工作需要临时居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一)经组织批准易地任职或新入职到市级机关的在编干部职工;

(二)经组织批准交流挂职到市级机关的干部;

(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安排周转住房的人员。

第七条    租住周转住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周转住房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二)申请人通过浙政钉“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干部周转住房申请”等方式将周转住房申请表、不动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家庭无房证明、个人身份证及入职证明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申请人入住资格,根据房源情况明确安排意见。

(四)申请人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安排联系单与周转住房运行保障单位办理周转住房承租手续、签订租赁合同,同时交纳1000元保证金。保证金在周转住房腾退后无息退还。

第八条    周转住房申请人原则上应在入职市级机关两年内提出周转住房住用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作放弃申请资格。

第九条    周转住房应满足干部职工基本居住条件,配备生活必需的空调、热水器、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以及床铺、衣柜、书桌、餐桌椅等家具。

第十条    干部职工分配的周转住房,原则上不高于本人现职级的房改房面积标准。局级干部一般安排成套房,其他人员一般安排单间。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租住周转住房年限一般不得超过6年,两年为1个租期,共3个租期。租金标准采取累进制,第1个租期按现行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第2个租期租金按上一年度市场评估价的35%收取,第3个租期租金按上一年度市场评估价的50%收取。一个租期期满后需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办理续租申请。               

用于跨大市易地任职干部周转住房等特殊情况,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可适当延长周转住房租期,租金标准按公有住房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明确房屋地址、套型、建筑面积、设施设备清单、租金标准、租赁时间、费用交纳方式、房屋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金,并承担居住期间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服务等费用。

第十四条     周转住房运行保障单位应加强周转住房日常使用管理,监督承租人规范、安全使用。承租人应爱护公物,保持承租房屋及其设备设施完好,承租期间不得擅自进行室内改造、装修、拆改设备设施。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前腾退周转住房。到期不腾退的,承租人所在单位应配合做好限期腾退工作。承租人腾退周转住房时,周转住房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与承租人共同查验、结清相关费用,如有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承租周转住房期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转住房运行保障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周转住房,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腾退周转房:

(一)承租人家庭在宁波市五区购买或获赠、继承等获得住房的,应当在住房交付或产权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

(二)承租人调离市级机关或退休的,应当在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之日起20日内腾退;

(三)承租人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应当在解除人事关系之日起20日内腾退;

(四)改变房屋用途或将周转住房转租、转借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内腾退。存在违法收入的,应当全额收缴;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闲置周转住房或连续6个月不缴纳租金的,应当自解除合同期10日内腾退;

(六)擅自改造、装修周转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七)在周转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严重污染环境,妨碍公共安全或损害他人利益以及其他不服从管理、严重损害产权人利益等情形依法终止合同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八)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政府需要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合同之日起20日内腾退。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租住周转住房的,周转住房运行保障单位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周转住房运行保障单位应及时将住房入住、腾退情况反馈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年底前形成周转住房使用情况年度报表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级机关存量住房用于干部职工周转使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周转住房租住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挂职)单位


身份证

号码


现任

职务


联系电话


家庭

成员

称谓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个人申请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经组织批准易地任职或新入职到市级机关的在编干部职工;

□经组织批准交流挂职到市级机关的干部;

□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安排周转住房的人员。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租期

 

□第一个租期;□第二个租期;□第三个租期。

 

工作(挂职)单位意见

 

情况属实,请予安排。

(单位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意见

 

情况属实,请予安排。

(单位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申请时需同时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家庭无房证明、个人身份证及入职证明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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